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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证申领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10-19 10: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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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证

申领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原产地证申领行为,保证原产地证签证质量,更好地发挥原产地证对嘉兴外贸事业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证申领员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原产地证申领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原产地证申领员(以下简称申领员)的管理,规范申领员的申报行为,维护正常的申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及《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领员系指在嘉兴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取得原产地证申领员证,办理原产地证申领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局检务处负责全市申领员的备案登记、制证发证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办事处及局检务处负责组织其业务范围内的申领员的培训、考试、定期审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申领员在办理产地证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领员资格

第五条 申领员应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资格考试。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和外贸知识;

(四)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领员备案登记

第七条 通过原产地证申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原产地证申领员备案申请书》(见附件一)和《原产地证申领员授权书》(见附件二)进行申领员备案登记。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登记并颁发《原产地证申领员证》。

第九条 《原产地证申领员证》是申领员办理产地证申领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未取得《原产地证申领员证》或证书失效的,不得办理原产地证申领业务。

第十条 申领员调往嘉兴地区其他企业从事产地证申领业务的,应当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和《原产地证申领员授权书》,并提交《申领员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件三)向嘉兴检验检疫局检务处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准后,换发新的《原产地证申领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领员所属企业应办理申领员注销手续,提交《原产地证申领员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四)和《原产地证申领员证》:

(一)申领员不再从事原产地证申领业务的;

(二)企业因故停止原产地证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申领员或申领员调离的。

第十二条  申领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原产地证申领工作。特殊情况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原则上申领员须与证书手签人一致,遇有不一致时,申领员办理申领业务时须同时携带本企业其他手签员的申领员证。

第十三条  申领员遗失《原产地证申领员证》的,应当在10日内向局检务处递交情况说明。对在有效期内的,局检务处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未补发《原产地证申领员证》前,申领员不得办理产地证业务。

第十四条  新注册企业须在注册六个月内安排人员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原产地证申领员培训及考试。对于变更申领员的企业,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检验检疫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经变更后企业无合格申领员则应在六个月内安排新的人员参加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的产地证申领员培训及考试。企业应当保持申领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章 申领员职责

第十五条  申领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原产地证申领业务。申领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原产地证申领业务。

第十六条  申领员代表所属企业办理原产地证业务,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如实申报原产地证书,准确录入原产地证电子申报数据:

(三)及时查收原产地证电子回执,按回执提示做好相关工作;在办理原产地证书时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缴纳有关费用;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与原产地业务相关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保存时间三年以上;

(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原产地签证情况展开的各种调查;

(六)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原产地业务知识培训;

(七)承担其他与产地证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含各办事处)负责对其备案登记的申领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原产地证申领员证》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前1个月,申领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原产地证申领工作记录对申领员进行延期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原产地证申领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领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原产地证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原产地证申领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未申请延期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原产地证申领员证》有效期。

第二十条  新注册企业和暂时没有合格申领员的企业以及未安装产地证企业端申报软件的单位可委托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代理原产地证申领业务,代理申领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原产地证申领员证》。原产地证书中的企业声明栏必须由申领企业的备案人员手签,并加盖申领企业的中英文印章。代理报检公司申领员应当利用自己的业务知识,认真辅导企业申办人员如实、正确申领各类原产地证书,并出具相关声明。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领员的管理实施差错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满分为12分,从《原产地证申领员证》初次发放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代理公司申领员应对所辅导企业的差错负责。具体办法见附件五《原产地证申领差错扣分事项与分值表》;

第二十二条 申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其3个月原产地证申领资格: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1年内申领员差错扣分满12分的;

(三) 转借或者涂改申领员证的。

第二十三条  申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原产地证申领员资格,吊销《原产地证申领员证》:

(一)不如实申报产品或原料的真实原产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发票、产品成本明细单、提单和信用证等单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伪造、变造原产地证书的;

(四)擅自涂改、添加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被吊销《原产地证申领员证》的申领人员,一年内不允许参加产地证培训及申请《原产地证申领员证》。

第二十六条 申领员在从事原产地证申领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 11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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