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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入账技巧
更新时间:2016-10-19 15: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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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金额、收费标准均未事先公告,投资者无法对其咨询性做出恰当的判断。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费用的实务处理,也常常是五花八门,本文结合案例对关联企业借款做一探讨。

  会计规定根据《》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市公司应按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上市公司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根据《》(财税[2008]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务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很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很高限额为2∶1)。

  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税发[2009]2号)做了进一步规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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